陕西兴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
被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兴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宝,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大学本科,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虎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