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3民初1478号
原告:延安圣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理人:王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宁,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祥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理人:张忠斌,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安圣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祥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圣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延安圣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南烨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 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