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264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被告:
***,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
被告:
陈**,男,1974年06月11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
被告:陕西祥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875137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苗联合,男,1971年06月1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
原告***与被告***、陈**、陕西祥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联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昱
审 判 员 李 卫 鹏
人民陪审员 刘 崇 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