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苗联合、***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264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被告: ***,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 被告: 陈**,男,1974年06月11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 被告:陕西祥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875137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苗联合,男,1971年06月1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 原告***与被告***、陈**、陕西祥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联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昱 审  判  员   李 卫 鹏 人民陪审员   刘 崇 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 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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