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03执1931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泰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泰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03执193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