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武,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执行人:肖海平,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
被执行人:山西泰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东大盛世华庭第A1幢27层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海平、山西泰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海平、山西泰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03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亚伟
书 记 员 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