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7529民初2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德坤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闫立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华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万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黑7529民初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告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四支行存款59.6万元、查封***、***、***、***的房产各一处、***的车库两处。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本案无再保全财产的必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身份证号码)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站街15号1单元2层1号{(黑(2019)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060872号)},建筑面积为111.69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身份证号码)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华风江畔花园5栋4单元阁楼1号(产权证号11××75),建筑面积为94.1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身份证号码)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115栋2单元7-阁楼3号{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350407号)},建筑面积为107.52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对***(身份证号码)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富街10号5单元阁楼1号(产权证号09××34),建筑面积为94.76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五、解除对***(身份证号码)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小区8栋1层17号(产权证号08××60),建筑面积为14.45平方米车库的查封;
六、解除对***(身份证号码)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小区8栋1层18号(产权证号08××61),建筑面积为15.53平方米车库的查封;
七、解除对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四支行的账号为35×××78的账户内资金59.6万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磊
审判员沈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