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3244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三公里莲花景苑小区32号楼北数106号门市16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华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郑昌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3650元,并承担执行费130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鹏
审判员  王 钒
审判员  黄翔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