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3民初5862号
原告:王蒙,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昌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杨东,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群里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蒙与被告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蒙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王蒙负担25.00元。剩余875.00元返还原告王蒙。
审判员  刘万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