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29民初288号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德坤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闫立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华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郑昌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宗岩,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于万坤,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宗岩、于万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37元,减半收取计15268.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沈 波
审判员 李兴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