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83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昌盛。
第三人:德惠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北德大路**
法定代表人:郑雨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龙,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山,该局整理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第三人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龙、刘广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316,000.00元,并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止;2.判决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给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92,780.00元;3.诉讼费由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庭审中,***要求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并给付为公对公转账支付砂石款而转给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54,5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3日,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德惠市万宝镇代家村等4个镇9个村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并且中标,承包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找到***,并与***协商约定,由***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该工程建设,并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全部工程款给付***。***于2017年5月1日进场施工。2017年10月24日,该工程通过德惠市自然资源局验收。但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却未按约定向***支付工程款,且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质量保证金(工程款的5%)亦未给付***。***多次向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催要,但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德惠市自然资源局辩称,已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给付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各笔款项。本案案涉工程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已验收合格,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已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案涉的德惠市万宝镇代家村等4个镇9个村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外发包,由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于2017年4月28日与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德惠市万宝镇代家村等4个镇9个村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合同(六标段)》,约定工程款价款为3,473,728.00元。在实际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价款495,281.00元。该工程于2017年8月30日竣工,并最终审定工程款为3,855,598.00元。基于合同约定,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将上述工程款共分三批全部支付给了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可以返还给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德惠市万宝镇代家村等4个镇9个村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合同(六标段)》约定,德惠市自然资源局按总投资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计192,780.00元,质保期限为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现工程质保期限已经届满,且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将质保金返还。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也曾向德惠市自然资源局主张要求返还质保金。但是,因为是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合同,并且此前的工程款德惠市自然资源局也是支付给了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并未将质保金支付给***。至于本案质保金最终如何支付,德惠市自然资源局服从法院判决。
***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法定代表人为郑昌盛;二、中标通知书,证明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德惠市万宝镇代家村等4个镇9个村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并且中标,承包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三、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0张,证明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并未实际施工,而是由***施工,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昌盛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支付部分项目工程款,***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四、工程竣工验收批复、竣工总结报告、德惠市自然资源局支付工程款的凭证3枚,证明案涉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已将工程款支付给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但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且工程质保期已过,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应返还质保金。
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德惠市自然资源局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电汇凭证三张,证明已经向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对德惠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原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对“德惠市万宝镇代家村等4个镇9个村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与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将中标工程包含的整修田间路、整修生产路、涵管工程全部交由***施工。德惠市自然资源局与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的工程质保期限为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中标工期内(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8月30日)完成了施工任务,中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经德惠市自然资源局最终审定,工程款为3,855,598.00元。除工程质保金(总投资额的5%)外,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5日、2018年1月29日分三次给付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3,662,818.00元。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按照其与***的约定,在扣除管理费、税金后,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16,00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的陈述及德惠市自然资源局与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的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认定,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德惠市万宝镇代家村等4个镇9个村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中标后,将工程交由***施工的事实。***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目前未发现中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惯例,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理应向***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现***诉求判决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16,000.00元的主张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约定情况,故本院对***要求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利息的主张暂不予支持。因与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作出约定的相对方为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而***与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其有权代为支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故本院对***要求判决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给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92,78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要求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为公对公转账支付砂石款而转给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54,51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工程款316,0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00元,由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