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旭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华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郑昌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鹏,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滨,黑龙江天唯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德坤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闫立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岩,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方林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林砂石公司)、张宗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19)黑7529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欠付劳务费、材料费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方林砂石公司主张的劳务费数额是依据张宗岩所签字的验收单确定的工程量及单价得出的,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张宗岩对方林砂石公司主张的劳务费数额认可,但***公司以方林砂石公司主张的劳务费数额高于发包价和决算价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仅凭方林砂石公司的月份考勤表、工资计算单、工程款统计表及张宗岩签字认可的验收单来确定劳务费数额明显不妥。在张宗岩将争议工程交由方林砂石公司施工时,张宗岩与方林砂石公司是如何约定劳务费及劳务费结算单价的依据无相应证据证实,为此,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数额不清。发回重审后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正确分配案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查清欠付的劳务费数额。对于欠付的材料费数额,虽有张宗岩的自认,但经查该工程有其他公司所供应的材料,故欠付材料费数额不清。重审时应由方林砂石公司提供证据证实欠付材料费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19)黑7529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元恒
审判员  李冬平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艺
书记员王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