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4民初1543号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