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402民初844号
原告:枣庄市锦丽华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然然,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明,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告:**,女,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滕州市。
原告枣庄市锦丽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市锦丽华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滕州润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枣庄市锦丽华玻璃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01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承包了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众信大厦外装工程,2016年5月,第一被告的众信大厦玻璃项目负责人***(第二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种规格玻璃用于众信玻璃幕墙、穹顶等工程的施工,货款每满5万元结算一次。之后,原告即按被告订单生产加工,先后供给被告价值99463元的各种规格的玻璃,货物由原告送到众信大厦工地,另有按被告订单加工好的价值80720元的玻璃因被告停工而未运送安装,被告收货后,未按约定支价款,原告通过各种手段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润龙公司辩称,被告公司认为与本案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我公司与本案原告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与原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属于***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再一点,***所买的玻璃我公司不知用到何处,我公司认为原告起诉我公司违反民诉法119条规定,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润龙公司没有给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是***、**与原告公司进行的买卖没有签订合同,只有***给被告公司打的一个9万余元的欠条。对原告陈述的尚未送货的订单予以认可,但被告**也并不知道加工没加工,现在工程烂尾了。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向原告定做玻璃,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货款99463元。关于庭审中,原告出具的六页订单复印件,被告**予以认可,原告陈述货物价值80720元,原告出具照片说明订单中的玻璃产品已经加工定做完毕,由于之前有欠款没有支付,所有没有送货。原被告之间的买卖为原告方负责送货到被告***工地。
原告方提交原告方工作人员***与被告润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话录音,录音中表明***装修的众信大厦挂靠被告润龙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通过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提交的订单以及被告**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99463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与被告润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录音中被告***与被告润龙公司存在挂靠关系,被告认可被告***用其名义经营,而货物均由原告送货到被告工地,且原告也向被告方主张协助催款的行为,被告润龙公司应对被告***买卖玻璃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2018年3月6日)按照资金占用利率,计算利息,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对于原告主张的订单尚未送货的部分,被告**对订单予以认可,由于原告已经按照订单予以定制,玻璃产品已经成为特定物,被告应支付相应价款,订单中的货物产品应属于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但原告提交的订单中并没有价格,也没提交向已经定做的数量,本院庭审时给予原被告七天的时间处理尚未交付货物部分,原被告并未给予本院回复,因此本院无法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州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9463元及利息(利息以99463为基数,自2018年年3月6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利率为年利率6%)。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被告滕州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