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781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扶余直属库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久鸿,系主任。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扶余直属库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扶余人县法院作出的(2009)扶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未清偿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扶余直属库有限公司***分公司主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清偿本金5000元、债务利息127570.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1451.89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人县法院作出的(2009)扶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