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7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局三岔河粮食仓库。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松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松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任旭明
审判员 王 伟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