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扶余县粮食建筑公司申请扶余县粮食局三岔河粮食仓库(建筑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7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局三岔河粮食仓库。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松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松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任旭明

审判员           王          伟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