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执复3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松原市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江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建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江法院作出(2019)吉0702执2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君和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综合楼433幢-118室西侧1000平方米地下车位予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君和公司以防止本案发生超标的执行情况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宁江法院审查后,作出(2022)吉07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君和公司不服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宁江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粮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君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江法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吉0702执26号。执行中,宁江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吉0702执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君和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综合楼433幢-118室西侧1000平方米地下车位予以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君和公司以其公司起诉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纠纷,为防止本案执行发生超标的执行情况而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宁江法院受理的原告君和公司诉被告粮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2021)吉0702民初11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君和公司的起诉;宁江法院受理的原告君和公司诉被告粮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3月20日作出(2021)吉0702民初11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君和公司的起诉;宁江法院受理的原告君和公司诉被告粮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吉0702民初11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君和公司的起诉。
宁江法院认为:异议人针对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宁江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即异议人的已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执行中存在超标的执行的事实和情形,其另案诉讼及其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执行,故异议人提出本案中止、暂缓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异议人松原市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君和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宁江法院(2022)吉07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应执行本金及利息包括不应支付的建筑物资款31万余元及为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房屋入住费7万多元,我公司一直请求在执行中予以抵顶,但执行法院一直未给予处理,为保证本案不发生超标的执行情况发生,请求暂停拍卖执行。二、依据使用权评估价格而将所有权进行拍卖违反法律规定。1.对属于同一产权人的房屋和土地查封时应同时查封,拍卖也应该整体拍卖,而不能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处理;2.宁江法院在拍卖前只对被拍卖房屋的使用权进行评估,而未对所有权价值进行评估,依据使用权评估标准对所有权进行拍卖,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3.评估报告在2021年6月16日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拍卖依据的效力性,故拍卖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君和公司提出的本案执行款应扣除建筑物资款31万余元及其为申请执行人粮建公司垫付房屋入住费7万多元,其应通过另案诉讼予以解决,且另案裁判结果不影响本案执行;复议申请人君和公司提出的依据使用权评估价格而将所有权进行拍卖违反法律规定问题,因其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未提出,故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故,复议申请人君和公司复议理由不成立。综上,宁江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松原市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7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雪慧
审判员 孙 丽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