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3188号
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64932858K,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机电市场D-034号)。
法定代表人:梁桂花,经理。
被告:青海天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95043324N,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农建巷2号1号楼2单元222室。
法定代表人:蒋志强。
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青海齐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博
书记员 魏孔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