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21执2307号
申请执行人:莫忆中,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柳溪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申请执行人莫忆中与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1民初4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忆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莫忆中借款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0年3月16日,本案借款4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支付。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本院执行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莫忆中,根据本案执行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21执23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