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6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被执行人: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在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应收款人民币4,766,999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划拨;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两个,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1月27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依法应移送破产程序进行案款分配,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操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