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239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萧山区。
被告: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柳溪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