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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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4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女,193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14659949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4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一、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70173.82元;二、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130057.94元;三、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浙江嘉善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已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将应履行的赔偿款打入法院账户,其需承担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截止2022年12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30057.94元,尚未执行到位370173.82元,本案执行费740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进行查找。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1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