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7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小区7栋105室。
负责人:刘友军,该业务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秉坤,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城路108号黄金海岸家园14栋201。
法定代表人:苏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
法定代表人:谢佳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8号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楼裙楼4楼A1区。
法定代表人:侯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国风光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9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国风光业委会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20栋501、502房均属小区物管用房,其产权登记的权属状态与真实权属不符合,应当以真实权属为主;原审法院以产权证作为认定物管用房的依据,并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只认定502房为小区物管用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案启动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并根据诉请依法审理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只登记不颁发证件的类型,只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案中,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小区20栋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载明,案涉502房登记性质为物业管理房屋,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建筑面积为365.18平方米,套内面积290.45平方米。加之,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与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审批的《勘测成果表》亦载明:“5层502房为物管用房”。同时,502房面积符合《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虽提供《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长沙市物业管理方案确认单》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问办理反馈意见单》等证据,但不能对抗《勘测成果表》及《案涉20栋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及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审认定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小区的物业管理房为20栋502房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北国风光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光清
审判员  舒志宏
审判员  米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娟
书记员旷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