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4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小区7栋105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6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城路108号黄金海岸家园14栋201。
法定代表人:苏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卓,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城路108号黄金海岸家园14栋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华山,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8号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楼裙楼4楼A1区。
法定代表人:侯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因与上诉人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北国风光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上诉人湖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上诉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