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晟普工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志,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晟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龙民,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晟普工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8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7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万芝对吉林省晟普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8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瑞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