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刘井志,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余市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丛天山,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以(2019)吉07执监11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吉0781执1622号案件执行销案。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长会
审判员  常树才
审判员  陈英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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