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负担,剩余700元,由原审法院退回给***;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00元,由本院法院退回给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丽******
审判员于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