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2196号
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寨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段大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强。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科达一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梁,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共计1934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暂自2019年10月26日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剩余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27日计算至全部清偿);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6日,二被告通过网络向原告订购刺丝滚笼等物资,订单号为122537712017301××××,订单采购数量为6300米,单价为30.70元每米,货款总金额为193410元。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发送给被告,被告确认收货后,原告为被告开具了等额发票。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推脱给付,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表示其公司工商注册地虽为天津市红桥区,但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津南区,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国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楠
书记员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