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02民初1335号
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寨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段大喜,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海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