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

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3228号
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西两洼乡南两洼村**。
法定代表人:段大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照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芝,女,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
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焦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子才
书 记 员  张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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