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

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异40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西寨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段大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欣,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照江。
第三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
本院在执行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县欧艺公司)与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铁路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京02执116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欧艺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并对(2019)武仲裁字第000001270号裁决书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平县欧艺公司称,请求追加中国建筑公司为(2020)京02执11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2019)武仲裁字第000001270号裁决书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安平县欧艺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1270号裁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以(2020)京02执1168号立案受理。因中建铁路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于2020年12月作出(2020)京02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查询得知,中建铁路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公司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追加申请。
经审查查明,安平县欧艺公司与中建铁路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安平县欧艺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京02执11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中建铁路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三人中国建筑公司为其唯一股东。
审查过程中,本院向中建铁路公司、中国建筑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均被退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与被申请追加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由被申请追加人对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举证。本案中,本院根据工商登记的地址,无法与第三人中国建筑公司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本案应当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2执异408号案件的审查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贾奕良
审  判  员   连 强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鹏志
书  记  员   王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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