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

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财保371号
申请人: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西寨子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81367907U。
法定代表人:段大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弘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董事长。
申请人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521736.40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52173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12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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