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5民初527号
原告: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段大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尚建雪,女,1975年7月8日生,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尚建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7元,减半收取计2318.5元,由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