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8daa009-ce04-4b93-9e11-e908311954eb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滦民初字第986-2号
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树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双滦民初字第986-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故本院对被告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0元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