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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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滦民初字第986-1号
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与被告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3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