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7677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街幸福城**楼-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O5X5K61L。
经营者:张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香,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春,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91309317。
法定代表人:严新涛,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北京大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材销售中心自行负担。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