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2484号
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妙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祥、何佳佳,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南湖花苑******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拟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建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