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7016号之二
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62801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柏山陈村。
法定代表人:邬鑫川,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0535801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秀路1592号万都晶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童妙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军、何迪阳,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78元,由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兴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佳丽
书记员朱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