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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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637号
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1592号万都晶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053580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5号2幢C805-C807,C8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J21J4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