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净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净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净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7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和商初字第138号
原告江苏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东方净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红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净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诉讼费26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江苏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