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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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783执恢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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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坤达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222029-8,住所地寿光市幸福路万泉钢材市场56号。
被执行人:山东***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06252772,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3582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坤达钢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山东***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2022年1月1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2022年1月19日、2022年4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证券、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4月28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其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2年5月12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悬赏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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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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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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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