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61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山东***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3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062527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2)鲁0783民初5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