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61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山东***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3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062527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2)鲁0783民初5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