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48泰州市曙明塑胶有限公司与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1448号
原告:泰州市曙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龙溪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邱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琴,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长江大路33号程丰大厦5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泰州市曙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曙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