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352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沪麟(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胡集镇光华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9449715E。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万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伏平卫
书记员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