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2149号
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长江**路**号程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斌,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劳动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潘秀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