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聚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崔家社区北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285215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康成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羊口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港路以东中心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299056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寿光聚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康成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4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寿光聚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1650.00元,现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24日、3月1日、6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康成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对其车辆、房地产、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将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并书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83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