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7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南关居委会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西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011230065,电话1389217XXXX。
被执行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龙首区079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 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通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塔区桥儿沟镇东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钟斌 经理
委托代理人:折埃周,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与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通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7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通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通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迁离在***院中的电杆,并恢复土地原状,延安市通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赔偿4800元,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3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延安市通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执行费20元由延安市通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甘泉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7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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