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水平与谢某某、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0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水平,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晋城市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关杜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高增书,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水平与谢**、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晋04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谢**、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水平经济损失33526.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1元,执行费402元,共计34619.04元。被执行人谢**、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19.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