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02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3出生,汉族,屯留县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3出生,汉族,晋城市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关杜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增书,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谢**、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4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1549.18元,被执行人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92.2元、执行费523.24元,以上共计42964.62元。被执行人谢**、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964.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