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02民初2351号
原告康文全,男。
委托代理人***、毛露,系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供热管理处。
住所地长治市桥北英华小区8号。
被告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关杜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增书,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长治市惠城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郊区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长治市郊区长北普光南路1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文全诉被告长治市供热管理处、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惠城热力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治市供热管理处、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惠城热力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永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