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84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高新区***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增书 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承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25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告:**程,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长治市人,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第三人:**,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长治市。
原告***与被告长治市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承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照原告方提供的被告**程的地址为长治市看守所,由于冠状病毒疫情原因不能向被告**程送达应诉手续。
本院认为,因本院按原告方提供的被告**程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现原告方也不能确定被告**程的其它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向被告**程送达应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琪